为谋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张某将其负责的五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长期通过储酸池下面的阀门私设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流入河流,后被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而案发。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就这起环境污染案件公开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张某作为实际出资控制人于2005年成立了五金公司,主营金属拉丝加工、销售,2008年张某将五金公司搬迁至海门万众工业园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生产,并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铝箔酸对铁丝进行酸洗除锈产生的废酸,通过储酸池下面的阀门私设管道偷排至下水管道中,最终流入外环境。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6日间,被告人张某私自排放废酸计80吨,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海门环保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排污行为,被告人张某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后经苏州华碧微科技检测技术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五金公司槽罐盐酸样品中铁元素含量为118.8mg/l,铝元素含量为13600mg/l;酸洗池盐酸样品中铁元素含量为14860mg/l,铝元素含量为9395mg/l。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五金公司的槽罐酸液、酸池酸液PH值均小于1。海门市环保局鉴别意见认定五金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铝箔酸及产生的废酸均属于危险废物。江苏省环境科学年会的评估意见认定五金公司使用铝箔酸进行酸洗后产生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废物类别为HW17,代码为346-064-17。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五金公司从事拉丝加工作业时,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五金公司及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五金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该案系我院2016年3月份实施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以来审结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分管院长郭朝晖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影响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利益。